标 题: |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2-0748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市本级 | ||||||
概 述: |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10-31 10:35:5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出台背景
针对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不能及时将工程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馆,同时在移交中存在部分档案缺失、不完整的情况,特制定并颁布本通知。
二、政策解读
1.移交工程档案各建设单位的办事流程是什么呢?
各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需要及时到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2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申请进行不定期的现场业务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移交工程档案依据那些规范呢?
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年版)。
3.工程档案不齐全还可以办理移交入馆手续吗?
对达到入馆标准的工程档案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并附情况说明,限期补充。针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E类)暂不齐全的,可实行容缺受理,签订《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按约定时间补充档案资料的,视为齐全档案办理归档手续;未按约定补充资料、经催缴仍不能补充的,联系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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