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管理进行采集、计分、评价。
第四条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建设全市物业管理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监管平台),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监督指导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定期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进行征集、考核、汇总、核查、上报;监督指导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评价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信用信息的采集、计分、评价、核查工作并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项目经理及以上从业人员)、所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的填报,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见附表1)
2.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联系电话。(见附表2)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小区物业人员配备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情况、配套设施基本情况等。(见附表3)
(二)良好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九条 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向注册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文档填报,并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条 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部门、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
(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三)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在外地取得的本条(一)至(四)项业绩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地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本市内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良好信息认定,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当年)记分。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书、书面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正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事实;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权利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违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通过书面通知、电话、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销记录手续;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经上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其中内容。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随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物业服务项目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确认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即时录入。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不少于两次,街道办事处、社区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定期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内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份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多渠道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365-002 bet_约彩365官方下载安装_365705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表4)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综合评定信用等级。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分值存档,次年重新记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40分以上(含14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110分(含110分)以上至14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11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经查实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物业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五)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六)拒不上报企业信息、拒不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
(七)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九)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的应用
第二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
(三)作为各类创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六)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5分;
2.在全市物业项目创优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
3.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4.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评定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4分;
2.在全市物业项目创优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3.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4.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定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1.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2.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1分;
3.在全市物业项目优秀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
分;
4.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评定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整改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惩戒对象对其予以重点监管,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
2.不得参加住宅项目招投标,对原有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到期的不得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3.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4.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5. 外地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被评定为D级(整改企业)的,按照上述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市住建局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外地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或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聘用该企业。
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在评标时给予企业加分,或限制企业投标。
第二十四条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的监管,及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息或不良信息进行统计上报,并在对信息统计上报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住建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各区物业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调整《评分标准》关于评分具体内容、评分依据、分值比例和评分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365-002 bet_约彩365官方下载安装_365705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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